关于上海浦东新区的网站在公安机关办理网站备案公告

    文章来源:万象互联 更新时间:2012-11-15 11:54:13
分享:
尊敬的客户您好: 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、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33号令)、《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凡是在上海浦东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互联网接入单位、信息服务单位及与国际互联网联网的单位(或个人)均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,到当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登记备案。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: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。详细内容请参考以下操作:/upload/file/201211/20121115113819511951.doc


 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,祝您工作愉快!

版权说明:本站原创文章,由万象互联SEO优化发表.
本文地址:https://www.hulian.top/help/220.html
在线咨询
  • 在线时间
  • 8:00-21:00